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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治百病”就该按假药论处
http://www.100md.com 2007年7月9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2760期
     张铁鹰 山东省龙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吉林省,今后无论是药品生产企业还是经营企业,再夸大其词,宣传自己的药品“包治百病”,就要按制售假药论处了,不仅要被处以巨额罚款,还可能被吊销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这是刚刚公布的《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6月9日新华网)

    这次出台的《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就药品、非药品广告宣传明确规定,一是禁止功能主治超范围的广告和宣传,二是非药品广告不得按药品宣传。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作出这样的规定,并非是创新,因为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宣传能“包治百病”的药品就是假药。《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虚假的内容”,“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包治百病”的药品,其宣传内容不真实、不合法,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严重不符。《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假药的定性中明确规定,“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为假药。“包治百病”的药品,其宣传内容远远超出了规定范围,显然,将其按假药论处合理合法。

    吉林省将“包治百病”的药品按假药论处,对药品广告的监管是有促进作用的。因为,长期以来,不少地方的药品监管部门对此类问题,以违反《广告法》进行处理的较多。这样处理的结果,一是对违法厂商处理过轻,导致违法成本偏低,惩戒作用不强;二是涉及到与工商行政部门的协同执法,往往处理滞后,造成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受到查处。

    因此,各地应当像吉林省一样,明确规定将“包治百病”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以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和宣传。,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