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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1月1日起———药品进口管理要施行新办法
http://www.100md.com 2003年12月4日 《健康时报》 2003.12.04
     本报讯 从明年1月1日起,中国将实施新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在该法施行之日起,1999年5月1日实施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新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主要强调药品通关程序,规定进口的一般药品将由过去的申报、抽样、检验合格、发放通关单放行,改为由口岸药品监管局发放备案通关单,药检所抽样后不必等检验结果便可上市销售,检验将在其销售期间继续进行。同时,对首次在中国上市的品种和国家规定的生物制品,比如疫苗、血液筛查试剂等品种只允许从广州、北京、上海3个口岸进口,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以保证用药安全。

    另外,新《办法》还强调,在申报品种的质量复核和临床研究结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该证是国外药品进入中国市场合法销售的证明文件,没有该证而在中国销售的国外药品将被作为假药论处。同时,国外已上市药品进入中国市场前,须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查、注册。

    (小董),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