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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http://www.100md.com 2016年6月20日 中国中医药报 第4506期
     (上接2016年6月13日第6版)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于20世纪50年代应运而生。我国于1988年起采用该国际分类,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现在使用的商品分类表即是该国际分类的第十版。该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分为45大类,其中商品34大类,服务11大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上述商品分类表规范填写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决定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因此填写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时应当力求具体、准确、规范。按照商品分类表规范填写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有助于加快商标注册进程,确保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二十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对与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可以实行“一表多类”,即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注册同一商标,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仅对商标国际注册实行“一表多类”。随着实践中将同一商标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注册的情况越来越多,为了方便当事人,使其不必根据申请商标所跨商品类别的个数来填写多份申请书,本次修改对通过一份申请即可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注册同一商标予以了明确。 (待 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奥运村工商所供稿, http://www.100md.com